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陳志堅、謝娟娟、林鴻聯、張財育、黃男州、伍維洪、陳佳文、陳鳳龍、李文明、宮文萍、呂豫文、林宗義、宋耀明、吳佳曉、唐明良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佳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榮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星展、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文瑞、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友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鉑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周鉑駿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 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4年10月23日(發文 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存款價值 甚微,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附表編號2之 保險醫療理賠金,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內容/ 價值(新台幣) 備註 1 斗南郵局存款 62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醫療理賠金 16,237元 債務人已提出等值現金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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