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55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務人
- 劉凰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源欣興農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聲明異議系爭薪資債權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40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