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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1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林子揚
債務人
沐雨事業有限公司即瑞羿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沐鋒即廖紀綱
債務人
丁溯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持非本院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丁溯頨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上開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南港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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