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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明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0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明宏對第三人明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郵局存款之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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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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