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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原告
    丁氏碧玄
  • 被告
    NGUYEN KHAC HUY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債 務 人 NGUYEN KHAC HUY阮克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NGUYEN KHAC HUY阮克 輝對第三人大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資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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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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