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慶祥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吳慶祥於113年12月3日邀同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分期總金額為11,535,000元。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慶祥、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113年12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2,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積欠10,571,000元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吳慶祥、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麻園庄  723 5685.30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