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異議人
紀宏昌
相對人
即聲請人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26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聲字第1561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紀宏昌非嘉貽托運行之負責人,且未設立嘉貽托運行,異議人與嘉貽托運行僅姓名相同,而無事實上與法律上關係,且亦未曾與相對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過任何訴訟程序,是異議人與嘉貽托運行之負責人顯非同一人,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核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