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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承桓

異議人
協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興郎即永大水電材料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242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24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送達異議人後,異議人於同年月31日即具狀提出異議(見執行卷收狀章),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從89年至今多次到雲林縣土庫鎮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住所,向其家人要求轉告相對人應如何處理債務,相對人均置之不理,連土地、房屋都登記在其他家人名下(妻子),一直無法找到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直到近日開放壽險調查,相對人才出面要求調解協商,經電話聯繫,得知相對人無意依法院裁定償還利息,僅願意清償本金部分,然相對人目前從事夜市生意,估計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兼職事業也有收入,顯然生活上不生困難,但因沒有報稅,故國稅局並無薪資所得可查,因此異議人認為相對人並非無償還能力,而是不願意償還債務。況本件相對人之保險解約金為7萬9,556元,足以清償相對人積欠異議人20多年之欠款有餘,若解除扣押對異議人顯不公平,也可能使異議人求償無門。

㈡而保險法新增法條偏向保護債務人,對債權人顯不公平,亦違背憲法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蓋債務人除生活權利外,應該要有還款之義務,債務人除生活所需費用外,剩餘之金錢均應償還欠款,而非將餘款挪為他用,如保險、股票、基金,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規定之「債權實踐法則」,所以新增保險法限制債權人求償之規定是違背憲法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致使債權人無法實踐債權,異議人因個資法關係處處受限,調查債務人財產困難重重,如今已查得債務人有保險可清償債務,卻不准異議人求償,顯然有違公平正義,為此提起異議。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於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之說明並明示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經查:

㈠異議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242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1月9日核發扣押命令,嗣經南山人壽公司函覆扣得相對人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7萬9,556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惟依全國最高標準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4萬6,729元(計算式:2萬0,379元×1.2×6=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尚未逾上開金額,揆諸前揭規定,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故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仍應予維持。異議人雖主張保險法新增規定偏向保護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公平,也違背憲法保障債權人之權利等語,惟保險法第123條之1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債務人能有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核屬立法機關針對基本權所為之裁量。異議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 壽險 Z000000000 陳興郎 陳興郎 7萬9,55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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