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淑瑩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6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裁定保全處分,並公告在案,聲請人以該保全處分期間將屆滿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