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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德旺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德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 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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