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德旺
- 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德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 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