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勝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舜昱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改以被上訴人應負20%之賠償責任,則依其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190,757元之20%計,其上訴利益金額為838,151元(計算式:4,190,757×20/100≒838,15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