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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國勝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勝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舜昱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改以被上訴人應負20%之賠償責任,則依其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190,757元之20%計,其上訴利益金額為838,151元(計算式:4,190,757×20/100≒838,15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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