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詣升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俊閎、許雅娟間因損害賠償(車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字第98號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俊閎、許雅娟間因損害賠償(車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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