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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卓進仕

受 裁定人

即原告
聯碩光學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淵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444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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