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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展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靜如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3 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前揭金額僅就上訴部分核定其應納之裁判費,至追加部分並未包括在內,附此敘明】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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