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林綉絹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被告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尤義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複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訴訟代理人梁芷榕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梁芷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