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林綉絹
- 訴訟代理人
- 丁威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以璇律師
- 被告
-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尤義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訴訟代理人梁芷榕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梁芷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