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禹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