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楊昱辰
- 當事人趙郝達莉、黃碧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趙郝達莉 被 告 黃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成立致盛國際顧問公司,設詐集資,由車手即訴外人王良丞帶原告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出美金3497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並由訴外人林祺駿、林淵熙開立美國多元資產信託創投基金權證,詐取原告,使原告一生辛勞僅存之退休金付諸流水,導致原告精神受損進而中風,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精神耗損、病痛醫療費用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根據民法第197條,被告的行為若是屬於侵權行為,則原告 應於2年內對被告請求,而本件事件發生至今已經13、14 年已經超過追訴期。 ㈡被告也不是損害賠償的義務人,因為在所有原告手上所持有的信託基金,上面受益權證義務人為權責單位,受益權證上的C第1條第3款權責單位是亞洲區臺灣駿儒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儒公司),該公司同意完全負責履約責任。另在原告投資之受益權證上第C項之第2條之一也清楚提到受益權的分配,並負所有歸還責任的人係駿儒公司,原告也都在該等受益權證上自己簽名,就本件刑事案件判決書中第6頁也清楚載明原告投資的款項也是匯款到 美國,美國再解款給駿儒公司。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判中坦承不諱,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等 規定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利,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受有附表所示之金錢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200,000元,雖非無憑。 ㈢然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28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受被告違反銀行法而投資受益憑證之投資期間如附表所示,業據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損害之最後時間點為102年3月17日、102年5月5日,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上開日期即可行使,請求權時效亦自上開時點開始起算,然原告於114年5月14日始提起本院114年度附民 字第362號損害賠償之訴,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規 定之二年時效,而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則依民法第144 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拒絕給付,則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 。 ㈣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為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或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然該請求權並非在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範圍內,本院無從審酌,原告是否對被告另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則應由原告自行考量,附此敘明。 五、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1,200,000元及精神耗損、病痛醫療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2編號344)編號 投資人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及數量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344 趙郝達莉 2011/3/18-2013/3/17 A權證(2YDSW187) 200,005元 2011/5/6-2013/5/5 C權證(2YaP1091) 1,000,142元 總計 1,200,1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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