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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奇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育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06,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奇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奇泓公司)邀同被告林育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簽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貸款約定書),向原告辦理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動用期間共36期,每月為1期,自113年5月10日起至116年5月10日止,授信利率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之利率(截息日為年息1.74%)加碼0.64%,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清償方式依貸款期間採年金法按月本息均攤,並經原告依約於113年5月10日分別撥款210萬元、90萬元至被告奇泓公司之帳戶。詎被告奇泓公司對於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納至114年4月9日,尚積欠原告本金2,106,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奇泓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林育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奇泓公司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2,106,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貸款約定書、系爭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等為憑(見本案卷第17至35頁、第5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系爭貸款約定書所載,被告同意系爭授信總約定書之全部內容,而依系爭授信總約定書第14條第1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如有對原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依第8條約定,若發生借款到期(含經原告主張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未全部清償時,除本應支付之利息外,另應支付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算之違約金。另系爭貸款約定書之授信額度動用約定事項第13條亦約定,立約人為連帶保證人時,其保證債務範圍及清償責任如下:⑴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係連續保證債務且為本金最高限額(即本約定書所載授信綜合額度之金額)之保證債務。…⑶借戶不照約履行,連帶保證人等就求償不足部分負責立即如數付清,…。本件被告奇泓公司對於本件借款債務既未依約償還本息,已如上述,則原告依上開系爭貸款約定書、系爭授信總約定書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06,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貸款約定書、系爭授信總約定書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106,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 (民國)  1   0,474,847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債權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債權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2    631,922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債權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債權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合計 2,106,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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