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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長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清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3,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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