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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郭子豪
上訴人
郭子維
訴訟代理人
王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素惠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郭素惠新臺幣(下同)44,450元部分,及給付被上訴人郭春秀88,900元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為133,350元(計算式:44,450元+88,900元=13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0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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