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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張美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簡長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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