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6號
- 原告
- 張美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簡長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簡長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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