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李承桓
- 當事人賴春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賴春典 訴訟代理人 古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4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0-5 1 1000 0018482 002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16213-5 1 272 0018482 003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1-6 1 1000 0018482 004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125412-7 1 1000 001848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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