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楊昱辰
- 當事人李明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6-9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7-0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8-2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9-4 1 1000 0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20-0 1 1000 006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6023-3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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