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冷明珍
- 當事人巨淥企業有限公司、劉芷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鋐 代 理 人 劉芷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票號碼 備考 001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吳柏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日 364,892元 CW46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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