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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鋐
代理人
劉芷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票號碼 備考         001 巨淥企業有限公司吳柏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日  364,892元 CW46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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