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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蔣得忠

  • 當事人
    姜鳳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姜鳳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4 月24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明威金屬藝術建材 有限公司 許明鎮 彰化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4 年2 月28日 18,375元 41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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