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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蔣得忠

聲請人
姜鳳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
4 月24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明威金屬藝術建材 有限公司 許明鎮 彰化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4 年2 月28日 18,375元 41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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