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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
訴訟代理人
梁永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燕金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4年3月31日 34,000元 RA814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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