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20號

認可收養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皓潔

聲請人
即收養人
黃秀錦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程正合
關係人
謝玉君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認可乙○○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收養甲○○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父親程建國之配偶,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4年4月9日訂立收養子女契約書,並經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配偶丙○○同意本件收養,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直系姻親間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2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3條之1第2款、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關係因夫妻之一方死亡而消滅,但生存之一方與已歿配偶之子女間姻親關係依然存在,此觀民法第971條規定自明,是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但書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其中「他方」,依上說明,應解釋包含已死亡配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父親程建國於73年12月13日結婚,被收養人之父親程建國嗣於113年8月8日死亡,而被收養人之母親廖淑惠前於73年1月8日即已死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4年4月9日訂立書面之收養子女契約書,並得被收養人之配偶丙○○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到庭陳稱:我跟被收養人之父親結婚後,即跟被收養人同住至今等語,及經被收養人到庭陳稱:我出生後親生母親就過世了,是收養人把我養到大等語,又被收養人之配偶丙○○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收養人為被收養人已歿父親之配偶,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彼此間已有一定之感情基礎,而本件復查無收養有應不予認可之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養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