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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洪儀芳

  • 當事人
    林春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春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雲分公司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4 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 經駁回確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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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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