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黃玥婷
- 法定代理人李俊興
- 原告源欣興農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EVA MAULIDIAH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源欣興農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興 相 對 人 EVA MAULIDIAH 艾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VA MAULIDIAH 艾法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請求就114年2月13日簽訂之調解紀錄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惟兩造調解紀錄未約定「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聲請人請求給付尚未到期債務之依據為何?另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每期給付雇主新臺幣10,000元,每月10前給付,從114年3月10日起依序付16期」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顯示相對人已給付3期(共計新臺幣30,000元)等情 ,則聲請事項載明相對人應於「114年3月10日起依序付16期」等語,即與所提出之證據不相符。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明事項、加速條款 等相關釋明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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