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 聲請人
- 李冠瑢
- 相對人
-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2行「相對人 張家榮 住彰化縣○○市○○里○○街000號」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並增列第3行「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第4行「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住同上」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