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號
- 原告
- 黃煒超
- 兼訴訟代理人
- 莊士勳
- 被告
- 華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