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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黃煒超
兼訴訟代理人
莊士勳
被告
華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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