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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劉廷軒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2,473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37元(計算式:3,710元-2,473元=1,237元)。

二、原告應提出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應就請求總金額新台幣260,293元各細項⑴補平日上班天數及加班時數174,441元、⑵補病特喪假差額12,159元、⑶補勞退撥11,767元、⑷假日加班費9,523元等各項目之計算式、請求之依據(規定)以及所對應之各項證據為何?提出準備狀,應附繕本一件,以及對造答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雲林縣政府勞資調解紀錄,僅是證明兩造曾至雲林縣政府調解之事實,尚非原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已盡舉證責任,附帶敘明。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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