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劉芸慈
- 債務人
- 家德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侑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暨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