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薛鈺麟
- 原告亨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華特森遠賓稀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亨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鈺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特森遠賓稀客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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