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佩珍
- 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145,700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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