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佩珍
- 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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