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選任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已於114年8月20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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