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瑞倉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法人、洪秋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67,811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高豐農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景翔 債 務 人 洪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67,811元, 及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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