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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 被告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11月25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至114年12月18日始具 狀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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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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