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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異議人
即債務人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11月25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至114年12月1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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