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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權人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債務人
鍾政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0,471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7,5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12月14日 482,28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6日 002 113年12月18日 488,454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8日 003 113年12月30日 409,737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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