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綵璇
- 當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號 001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良貴 87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512,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