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振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振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68621-8 1 1000 002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68622-0 1 1000 003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68623-1 1 1000 004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68624-3 1 1000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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