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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3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喬隆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洪家蓁
債務人
王清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放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掛號函件執據、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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