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當事人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24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請求債務人等清償債務而聲請假扣押,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甲方暨乙方 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顯見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因債權人並未釋明舉出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所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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