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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請清算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一事,原有意願購買之買方,至目前仍未回覆購買時間,為使公司儘快完成清算作業,擬先由股東先行購買設備後再轉售,因距清算完結日不足月,尚無法於114年5月27日向國稅局完成清算申報作業,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暨清算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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