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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8號

陳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聲請人
林雅芳即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中東歐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東歐敦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貴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以114年5月26日司司1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清算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等件,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本院曾於114年7月4日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18字第1149006969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意見,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於114年7月14日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140951015號函,函示「中東歐敦有限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尚未核定,且114年度清算尚未辦理申報,清算人職務未了,請暫緩清算完結之核備等語」,則聲請人尚未了結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又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再度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18字第1149008820號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就中東歐敦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表示意見後,該分局於114年10月8日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140951447號函表示清算尚未核定,清算人職務未了,請本院暫緩核備,顯然聲請人尚未了結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稅務。綜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配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清算核定程序,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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