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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鍾博文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鍾博文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 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聲請人新任清算人,為使充裕時間處理清算事務,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 第10號前任清算人陳冠碩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復依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聲請公司清算人事件,即 新任清算人鍾博文向本院陳報,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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