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189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務人
-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建宏所有坐落於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興業路郵局、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有價證券往來開戶之證券商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上開土地非坐落在本院轄區、上開第三人公司均址設嘉義市,本件應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