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7號
- 債權人
-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勝丰
- 債務人
-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李宗勳於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並請就查得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任職之薪資債權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偉佺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位於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