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58號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債務人
- 梁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現任職設於新北市三重區之速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